根據工作需要,現公開征集南通市市本級機關、事業單位及團體組織政府購買服務崗位人員勞務派遣機構。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勞務派遣機構資格條件
1.應征機構具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準的在有效期內并按規定參加核驗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
2.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5.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6.參與此次應征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7.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勞務派遣機構應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經征集人市委編辦、市財政局和市人社局聯合審核并在南通機構編制網公布勞務派遣機構入圍名單后,用工單位根據工作需要選定勞務派遣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格式附后,周期最高二年)。勞務派遣機構應當根據用工單位要求,完成勞務派遣事項(派遣人員招聘、工資代發、五險一金代繳、人事檔案代管及人員日常管理等);為用工單位及派遣人員提供勞動法規政策咨詢,協助用工單位處理勞資糾紛、業務培訓等事務。
具體內容如下:
(1)派遣人員招聘
勞務派遣機構應當按照用工單位提出的招聘限額和招聘條件,研究制定招聘簡章,堅持公平、公正原則,招聘簡章要通過官方網絡信息平臺對外發布。勞務派遣機構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與派遣至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派遣人員簽訂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勞動人事關系,并積極配合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進行人員管理。
(2)工資代發和五險一金代繳
勞務派遣機構負責按照用工單位核定的工資單,代辦派遣人員的工資發放,按時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并按用工單位的要求及時提供支付憑證。
(3)人事檔案代管
勞務派遣機構負責勞務派遣員工人事檔案的管理。勞務派遣機構應及時向用工單位提供派遣員工勞動合同期滿情況。
(4)人員日常管理等其他事項
勞務派遣機構須對派遣至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派遣人員進行遵紀守法、職業道德、安全等進行必要的教育。
三、勞務派遣機構管理服務費
勞務派遣機構管理服務費為每人每月32元,按實結算。管理服務費每半年結算一次,市委編辦負責匯總審核勞務派遣機構的派遣人數及管理服務費總額,市財政局根據審核結果將管理服務費直接支付至相關勞務派遣機構。
四、勞務派遣機構的征集審核與退出
1.已入圍的勞務派遣機構,如因經營、涉法等原因需要退出的,應事先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妥善處理完畢勞務派遣協議書未了事項,解除勞務派遣協議書后,向征集人書面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由征集人在南通機構編制網公布退出機構名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集人有權單方公布已入圍勞務派遣機構退出:
(1)提供虛假材料謀取入圍的;
(2)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3)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經用工單位請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約定履行的。
2.此次征集截止期為2024年1月5日,之后勞務派遣機構意愿申請入圍的,可按本公告明確的相關條款,向征集人提出申請,征集人每年底審核公布新增入圍機構名單。
五、意愿參與勞務派遣機構征集應提供材料
有意愿參與應征的機構,應攜帶并提交下述簽章的材料到南通市行政中心綜合樓714室報名:
1.上述“勞務派遣機構資格條件”明確的相關證明材料。
2.在參加征集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聲明。
3.委托全權處理一切與該項目征集有關事務、生效日期的法人授權書及法定代表人與被授權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本次征集截止時間為2024年1月5日下午5:30。
特此公告。
附件:勞務派遣協議書(格式)
中共南通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南通市財政局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
勞務派遣協議書
(此協議書供甲乙雙方參考)
甲 方(用工單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注 冊 地:
經 營 地:
聯 系 人:聯系電話:
乙方(勞務派遣單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勞務派遣許可證編號:
注 冊 地:
經 營 地:
聯 系 人: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本著誠實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等事宜,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本協議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屆滿,本協議即行終止。甲方因工作需要續延勞務派遣協議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一)本協議履行期間,經雙方協商一致可書面變更本協議內容;
(二)本協議終止后,甲方應將勞務派遣人員的所有費用與乙方結清。
二、乙方應制作《勞務派遣人員花名冊》,甲、乙雙方蓋章,作為本協議的附件。經甲、乙雙方商定可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變更。
三、甲方應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崗位工作,并依法保障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甲方應將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工作職責、工作環境、工時制度、計薪方式及勞動報酬等相關情況向勞務派遣人員說明,并由勞務派遣人員確認。
四、派遣崗位及服務內容。
五、費用結算
(一)甲方應按照《勞動合同法》及《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按月足額向乙方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其標準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同時,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表,乙方負責按月全額發放給勞務派遣人員。
(二)甲方應按國家及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每月向乙方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等費用,乙方負責按月為勞務派遣派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如甲方未及時將勞務派遣人員社會保險等費用支付給乙方,致使勞務派遣人員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受到影響或停保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三)費用結算流程
1.甲方每月日前向乙方提供勞務派遣人員費用結算表,乙方收到該費用結算表后應出具正規票據,甲方收到該票據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及勞務派遣服務費等費用匯入乙方帳戶。
2.乙方收到甲方匯款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報酬打到個人銀行卡上。
3.如甲方不及時將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報酬等費用匯給乙方而給勞務派遣人員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六、甲方應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上崗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業務、操作方面的培訓。按照規定為勞務派遣人員提供相應安全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按照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按照規定執行工作時間、休假休息等制度。
七、乙方應教育勞務派遣人員服從甲方的管理和調配,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合理定額完成甲方下達的生產(工作)任務,維護甲方的利益和企業形象。
八、勞務派遣人員因工負傷、致殘、職業病及死亡,由乙方負責辦理工傷認定的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等相關手續。
九、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對勞務派遣人員進行現場管理;
(二)負責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考核工作;
(三)按月準時向乙方提供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表和勞務派遣人員費用結算;
(四)每月日前向乙方通報勞務派遣人員的變動情況;
(五)按國家規定給予勞務派遣人員應享受的休息、休假待遇。如:婚喪假、生育假、帶薪年休假等;
(六)按國家規定足額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加班費、中夜班補貼及高溫津貼等;
(七)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應在事發當天通知乙方或直接提交工傷備案(電話12333),并將發生工傷的相關證明材料20日內交給乙方辦理工傷認定手續;
(八)依法承擔本協議解除或終止所涉及的勞務派遣人員的經濟補償等費用。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負責按甲方提供的工資表按月按時足額發放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報酬;
(三)負責為勞務派遣人員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費及基數調整手續;
(四)負責為勞務派遣人員建立和保管人事檔案;
(五)負責為勞務派遣人員辦理工傷認定的申報、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和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等相關手續;
(六)負責協調與處理甲方與勞務派遣人員所發生的勞動糾紛;
(七)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及時為甲方做好勞務派遣人員的招聘和補員工作;
(八)負責為勞務派遣人員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和退休等手續,以及檔案、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手續;
(九)接受甲方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勞動合同、社會保險、勞動報酬、檔案保管等方面情況的檢查和監督。如乙方所引起的差錯,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無法及時按規定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的,由甲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一、甲方依法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到勞務派遣人員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應主動、如實告知勞務派遣人員,或采取公告欄、書面文本、電子郵件、本單位網站等便于勞務派遣人員知曉的方式公示。
十二、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條款。
十三、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不得無故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乙方。如勞務派遣人員有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可以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的,甲方按法定程序,可以將勞務派遣人員退回乙方。
十四、因甲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侵害了勞務派遣人員的合法權益,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五、本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有負責保密的義務,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泄漏本協議條款內容,否則守約方有權追究違約方的法律責任。
十六、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十七、本協議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嚴格遵照執行。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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