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消費維權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建立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提升消費者滿意度,構建放心滿意的消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長豐縣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面向社會公開選聘人民調解員,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介
長豐縣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是2023年3月由長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長豐縣司法局、長豐縣人民法院、長豐縣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共同設立的人民調解組織,辦公場所設在縣南部政務中心,旨在為消費糾紛提供快速、便捷的解決渠道。
二、選聘范圍
市場監管、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系統推薦的具備消費糾紛調解經歷的退休人員;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推薦的具備消費糾紛調解經歷的人員;其他具備消費糾紛調解經歷的人員。
三、選聘條件
(一)人民調解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備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識和相應的專業知識,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豐富的群眾工作經驗;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素養和道德品質,品行端正,無犯罪記錄,無不良行為記錄;
3.身體健康,具有全面履行崗位職責的工作能力;
4.年齡一般在70周歲以下;
5.公道正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較強的組織紀律性和良好的團隊協作精神,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
6.具備較好的語言表達與溝通能力,能夠掌握運用電腦和新媒體。
(二)下列人員不得聘任為人民調解員:
1.曾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處罰的人員;
2.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尚未得出結論的;
3.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4.被辭退的國家公職人員或正在黨紀政紀處分期內的人員;
5.違反管理規章制度被單位開除、辭退及解聘的人員;
6.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7.其他不宜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情形的。
四、選聘程序
(一)選聘方式。申報人填寫《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推薦表》(見附件)。
(二)資格審核。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申報人員基本情況進行資格審核并確定初選人員名單。
(三)信息公示。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初選人員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四)確定人選。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結合公示情況確定最終聘用人員名單。
(五)聘任期限。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為聘用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頒發聘書,聘任期為三年,期滿可以續聘。
五、報送時間。
申報人于2023年 7月31日前將填寫好的申報表寄遞或直接送至縣市場監管局消費者權益保護科。
聯 系 人:王淑華
聯系電話:66681664
地 址:長豐縣水湖鎮吳山南路與南一環路交叉口政務中心18樓1806室
長豐縣消費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
2023年7月25日
